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202291527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六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Federation简称 WCI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温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建筑业社团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着力打造清廉社团,努力做好“双向服务”,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为推进温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会的网址:www.wzjz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行业法规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3.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 与会员、会员与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4.开展行业争先创优活动推荐鲁班奖国优工程和华东杯优质工程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提升咨询服务活动,配好做好“瓯江杯”市优质工程的评价、评审和表彰;推进节能减排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提高行业绿色建造能力在会员内部做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项目的评选、表彰、推荐工作

5.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推进会员企业法务工作

6.为会员单位提供管理技术质量安全和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全市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做好会员企业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7.组织开展管理、技术、质量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经验交流研 讨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智慧智能、绿色建造技术推进全行业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

8.努力办好会刊和网站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企业文化和信息交流活动

9.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与各省市和地区以及国外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访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合作交流助推企业“走出去”发展 

10.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

11.承担政府转移、委托和购买服务的职能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温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外地驻温建筑业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单位会员: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设一类和二类会员。

2.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温州市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及与建筑行业相关的社团组织、大专院校。

3.个人会员:持有中高级工程类职称证书的专业人士或业内资深人士。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4.外地进驻温州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会还须同时具备 

(1)已经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相应企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的企业资质 

(3遵守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公约。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咨询、信息等服 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会建设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按《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推选会员代表参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审议本会秘书长人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 1—2 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或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理事会同意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 理事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常务)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3.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5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聘)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十七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扩大)会议

2.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1.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2.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 

3.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4.审议本会人事议案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5.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会长扩大会议不定期召开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并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在理事上通过后聘任。

第三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聘用和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秘书处专职人员的任职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若干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监事长任职条件应符合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要求。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1.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按程序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的筹建由相关单位(发起联盟)或者部门提出申请报联合会,申请应包括机构名称、工作范围、负责人人选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四十七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八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决定经费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业务支出:调查研究、学习考察、评优评先、成果鉴定、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支出;

2.会议支出: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扩大)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通联会议、全市建筑业会长秘书长会议、总结表彰大会等会议活动支出;

3.《温州建筑》会刊制作会员证牌、奖牌、证书,印刷文件、会议资料、报告等资料印刷、邮寄等支出;

4.上缴国家有关协会会费

5.行政支出:用于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日常办公、差旅、通讯、邮寄、网站建设、办公系统维护等;

6.其他必需的开支。

第四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一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二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十三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五十四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七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五十八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九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六十一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二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三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党组织建设

六十四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六十五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六十六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六十七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六十八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六十九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七十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七十一 修订后的《章程》经202291527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十二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