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2022年9月15日至27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六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Federation简称 WCI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温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建筑业社团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着力打造清廉社团,努力做好“双向服务”,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为推进温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行业法规,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3.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 与会员、会员与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4.开展行业争先创优活动,推荐鲁班奖、国优工程和华东杯优质工程;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提升咨询服务活动,配好做好“瓯江杯”市优质工程的评价、评审和表彰;推进节能减排,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提高行业绿色建造能力;在会员内部做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项目的评选、表彰、推荐工作;
5.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推进会员企业法务工作;
6.为会员单位提供管理、技术、质量安全和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全市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做好会员企业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7.组织开展管理、技术、质量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经验交流研 讨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智慧智能、绿色建造技术,推进全行业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
8.努力办好会刊和网站,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企业文化和信息交流活动;
9.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与各省市和地区以及国外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访、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合作交流,助推企业“走出去”发展;
10.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
11.承担政府转移、委托和购买服务的职能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温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外地驻温建筑业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单位会员: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设一类和二类会员。
2.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温州市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及与建筑行业相关的社团组织、大专院校。
3.个人会员:持有中高级工程类职称证书的专业人士或业内资深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4.外地进驻温州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会还须同时具备:
(1)已经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相应企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的企业资质;
(3)遵守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咨询、信息等服 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会建设,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按《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推选会员代表参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审议本会秘书长人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 1—2 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或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理事会同意,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务)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3.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5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聘)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扩大)会议;
2.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1.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2.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
3.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4.审议本会人事议案,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5.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会长(扩大)会议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并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上通过后聘任。
第三十二条(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聘用和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秘书处专职人员的任职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若干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监事长任职条件应符合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要求。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1.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按程序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的筹建由相关单位(发起联盟)或者部门提出申请报联合会,申请应包括机构名称、工作范围、负责人人选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决定。经费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业务支出:调查研究、学习考察、评优评先、成果鉴定、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支出;
2.会议支出: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扩大)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通联会议、全市建筑业会长秘书长会议、总结表彰大会等会议活动支出;
3.《温州建筑业》会刊、制作会员证牌、奖牌、证书,印刷文件、会议资料、报告等资料印刷、邮寄等支出;
4.上缴国家、省、市有关协会会费;
5.行政支出:用于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日常办公、差旅、通讯、邮寄、网站建设、办公系统维护等;
6.其他必需的开支。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五十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修订后的《章程》经2022年9月15日至27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六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