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温州市建设招投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评价申请受理的通知

发布人:时间:2014-10-22 09:25:05阅读量:

温州市建联办(2014)26号


各房建总承包企业:
现将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温州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温住建发[2014]2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市住建委文件精神,我会即日起开始受理信用评价申请。现将信用评价申请和受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房建总承包施工企业。
二、申请时间和要求
申请时间:2014年11月15日前。
申报要求:请认真填写《温州市房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并按《房建总承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受理须知》提供申报资料,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同时将《评价申请表》电子版发至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邮箱:1605295918 @qq.com。
申报资料受理地址: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人:施秀莲  电话88834509
联系人:严维真   电话(传真):0577—88834532
附件:一、《温州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房建总承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受理须知》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一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4〕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健全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温州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温州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19日

温州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健全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的暂行办法》(温委发〔2011〕89号附件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振兴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2〕57 号)、《2014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温政办〔2014〕42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的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信用评价信息系统,通过采集参与本市建设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将结果与招投标挂钩的活动。
    三、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处室)包括委建筑业处、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城乡建设处及有关委属单位、行业协会和部分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系统日常管理、维护由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负责。
    四、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实力、社会信誉、社会贡献、优质产品、科技进步、客户评价及不良行为信息,具体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
五、不良行为信息由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在项目招投标过程及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采集;业主履约评价由业主评价后报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其他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上信息均在温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和温州市勘察设计管理网站公示3天后录入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六、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企业按各专业分别进行评价。不良行为信息评价实时动态,业主履约评价每半年一次,其他信息评价每年度一次;被评价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相关分值,一家企业受到多份业主履约评价的按平均值计算得分。
    七、信用评价系统按照评价标准每天自动对投标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并于次日8:00前在温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站公布得分。
    被评价企业可登录温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站和温州市勘察设计管理网站查询信用评价结果。
    八、信用评价成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一)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动态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应用以最新公布的结果为准。
    (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应用信用评价成果,设置合理的企业信用评分分值。
    (三)公开招标项目应当评审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信用评价结果可占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总分值的5%~15%(货物、服务类招标10%~20%),占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办法总分值20%~30%,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投标人可暂免提交投标保证金,80分(含)以上投标人可暂减半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承诺在企业发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有权追缴该企业的投标保证金。
九、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要求。
(一)被评价建筑企业对其信用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二)参与信用评价建设、评价、应用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0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1、招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市场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3、现场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4、业主履约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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